为了保障全省基督教教职人员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权益保障法》、《四川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四川省基督教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基督教专职教职同工及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退休前在四川省内基督教会侍奉的牧师、副牧师、专职长老、神学院毕业的传道员,即在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按《四川省基督教专职教职同工及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意见》领取工资的基督教教职人员(以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为依据)。
二、退休证制作与发放
四川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四川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印制《四川省基督教专职教职人员退休证》,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取,各县(区、市)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填写、盖章、颁发。
三、退休年龄与待遇
第一条 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本人主动向所在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申请,通过会议研究给予办理颁发退休证。
第二条 退休后工资待遇,包括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可按退休前工资的百分九十五标准发给(参考企业退休标准)。退休后,如在职教职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时,退休教职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退休人员的调整幅度调整。
第三条 所在教会为其购买了社保的教职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后工资待遇为在退休前的发放工资标准中扣除每月所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在没有购买社保的教会,其退休人员退休后工资待遇要以在职标准足额发放。
第四条 教职人员退休后,其福利和医疗费待遇原则不变,可以与在职教职同工一致;归主后其丧事原则上由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助亲人办理,丧葬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职人员退休前若住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的住房,退休后原则上退还给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由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给予一次性补偿或为其租房等方式妥善解决(该条款根据教会实际情况而处理)。
第六条 教职人员退休后,所在教会因事工需要,在本人身体健康条件允许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由所在教会或教堂(法人)会议研究与其协商继续聘用,并发给聘书,聘用年龄男、女均不得超过70周岁。聘用期间,在工资待遇之外,适当发给劳务补助费(以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第七条 教职人员退休后的退休待遇(补差部分),包括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来供给工资的教会或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发给。
第八条 《四川省基督教教职人员退休证》为内部证书使用,不具备相关法律作用,但具有行规依据。
四、实施时间
本制度于2020年 6月5日经第十届四川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八届四川省基督教协会第九次主席会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后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四川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四川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基督教“两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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